房屋征收决定应由哪个机关作出?
某城市环境优美,气候宜人。每当节假日来临之际,就会有大量游客到该市旅游。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游客越来越多,由此给该市带来的交通压力也越来越大。为了满足人们出行便利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该市有关部门决定在人流较多的景点附近再修一条公路,并完成了相关规划。根据已完成的规划,要想顺利修完公路,需要征收附近的部分房屋和土地。那么,房屋征收的决定到底应由哪个机关作出呢?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从我国行政区划来看,市的级别分省级(直辖市)、副省级(计划单列、部分省会)、地级(省辖市)、县级(地级市代管)等不同级别,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级别。从房屋征收实践来看,各级市政府及县政府均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即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征收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应当是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是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该法条规定了房屋征收工作的负责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鉴于我国对房地产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以及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以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确定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