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件办案高效手册:办案高效手册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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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理解与适用

关于公司章程,实务中有如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在设计公司章程时,需注意公司章程不得违背公司法的强制性条款,否则公司章程无效。为了防止公司章程违背公司的强行性条款,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公司法中的条款的属性,即哪些条款是强制性的条款,哪些条款是任意性的条款。一般而言,判断的根据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但是,具体到某一公司法的条款,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需注意其他法律法规对于特定领域中的公司章程的专门规定。比如,对于上市公司,证监会出台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于境外上市的公司,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出台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第三,关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中应该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关;二是,修改公司章程须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是否需要经审核才会产生效力]

审批机构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公司章程的效力]

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及其成员具有拘束力的关于公司组织和行为的自治性规则。首先,公司章程是股东对于公司治理各项制度的约定,董事、监事都是股东推选出来、按照股东意志来执行并监督各项制度运行情况,保护股东权益的治理机构人员,因此,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会)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其次,公司的各项细则和制度都是以公司章程为“蓝本”制定的,必定是对公司章程的细化和扩展,因此公司员工需要遵照执行也是非常合理的。

[哪些公司章程的“除外规定”为有效规定]

这个问题其实是在探究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公司法具有公法和私法两种特性,早前受计划经济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公司法呈现出行政管理色彩较浓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公司法立法开始注重公司法的自治性,赋予股东利用公司章程解决股东之间问题的权利,但是这就涉及到公司章程的内容与公司法的规定相悖时,其效力如何的问题。

首先,按照权利法定的原则,只有在公司法法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时,公司章程才能够做出公司法以外的特别规定。其次,如果公司法并没有赋予公司章程可以除外规定的权利,则公司章程作出与公司法不一致的规定也并非一定无效,此时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判断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简单的判断原则就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是强制性规定,则公司章程不能作出与之相悖的规定,如果是任意性规则,则股东有权做出与之不同的安排。

[慎重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国家司法公权力介入当事人的自治领域的程度和力度,慎重认定公司章程的效力,不要轻易认定无效。对于那些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公司自治,只要公司自治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认定公司自治的效力。只有对于那些涉及到公司内部组织健全、交易安全的问题,诸如控制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而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干预,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2007年5月30日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