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年度案例选评(20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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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范围——冉某不服国务院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冉某

被申请人:国务院某部门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申请人公开:(1)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目录及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颁证依据;(2)“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目录及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3)检测检验方法;(4)检测检验项目等。被申请人受理该申请后,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第一、第三、第四项申请作出了明确回复,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申请,告知申请人“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不属于被申请人直接监管和许可的范围,被申请人也未发布过这方面的检验检测项目和目录,建议申请人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第二项答复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重新答复,并撤销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对有关单位关于储气井固井质量检测问题的一份复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第二项答复不明确,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不属于特种设备,其检验检测资质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被申请人应当就该信息作出答复。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对有关单位关于储气井固井质量检测问题的复函,将相关设施错误地划归为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认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逐项予以答复:对于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法定方式和程序,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告知书》,对申请人提出的4项申请逐一进行了答复:对于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目录及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颁证依据、检测检验方法、检测检验项目等3项申请,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涉及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的申请,因相关设施依法属于特种设备,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告知申请人咨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内设机构对有关单位作出的复函的申请,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告知书》作出了维持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一、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安全检测检验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监管职责

政府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和第四款“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九十九条,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现已失效)的相关规定,压缩天然气储存设施及相关设施属于特种设备,其安全检测检验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和许可的范围。被申请人确实未曾发布、也无权发布这方面的检验检测项目和目录。

二、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明确答复

关于信息公开的答复是否明确问题,应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具体条文进行判断。《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立法目的: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应当分别作出答复,主要有四种情形:一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是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综上所述,只要准确告知申请人相关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能否公开、如何获取”,申请人的答复就是明确的。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逐项答复了申请人的四项申请,对于第一、第三、第四项属于其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于不属于其公开范围的第三项申请,向申请人作了解释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咨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解释说明,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办案体会

一、准确把握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判断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注意三方面:一是强调职责性。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二是强调外部性。一些内部讨论记录,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强调确定性。处于行政机构履行特定职责的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具有不确定性和未完成的信息,不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所涉及的相关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的信息,对于被申请人而言,就不具备职责性特征,即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范围

申请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诉求应当限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是否合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所载明的其他行政行为不服的,则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解决。也就是说,如果该政府信息载明的是某具体行政行为,例如行政处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服的,可以针对该处罚行为,另行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载明的是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撤销、变更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中提出质疑和处理要求。本案中,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主张被申请人其他行为违法,从而要求予以撤销,显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政法司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