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广义金融律师业务
广义金融律师业务不仅包括银行金融律师业务,还包括所有其他金融业务中涉及的法律业务,具体包括:证券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等等。以下分别简要介绍。
一、证券律师业务
证券律师往往又称为资本市场律师,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上的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包括公司的改制上市(IPO)、借壳上市、股票增发、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等。
(一)服务内容
证券律师的具体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对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历史沿革、重大资产、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业务、人员、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税收、环保等主要方面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2.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并为实施改制重组方案起草各类相关协议、提供具体执行涉及问题的咨询。
3.起草与改制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发起人协议、创立大会文件、关联交易协议及其他与改制相关的其他协议、文件并协助公司召开创立大会。
4.协助企业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及运营,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并建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5.讨论、设计发行总体方案,就方案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的利益等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6.审查公司与中介机构,如承销商、审计师等签署的聘用协议和保密协议。
7.根据主管机关的要求,依法出具项目所需要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
8.对必要的需见证的文件进行律师见证。
在境外上市或者债券发行业务中,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起草募集说明书(Prospectus)。募集说明书的起草需要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尽职调查,和公司以及主承销商的协商沟通等等。因此,募集说明书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员投入。律师费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针对募集说明的起草的。但是,在境内的资本市场业务中,募集说明书往往由主承销商负责起草,因此,律师的工作量相对较小,所以境内项目中律师的收费也相对比较低。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业务的分工会越来越细,各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会越来越严。在这种情况下,国内的证券公司很可能会借鉴国际投行的经验,将起草募集说明书等工作交由律师来完成。
(二)客户范围
证券律师的客户主要是两类,即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包括拟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业务中,担任承销商或者其他角色(例如并购业务中财务顾问)的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一般会分别聘请不同的律师,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成功的证券律师必须和证券公司维持良好的关系。担任证券公司的律师往往能获取更多的资本市场业务,同时也能获得更高的律师费,因为承销商的律师在交易中往往承担更多的工作。
(三)专业技能
证券律师必须非常熟悉公司法、证券法,同时要密切关注最新的资本市场监管动态,包括上市主管机关、交易所、协会不时发布的各项监管规定或者指引。
除了法律知识外,证券律师还需要了解一定的行业知识。不同的行业有各自的行业特征,包括行业共有的风险特征。对行业的了解有助于和企业、和证券公司进行沟通,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
从事跨境证券业务的律师,还需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同时要对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有所了解。目前,中国企业去境外上市主要还是选择美国和香港。这些交易中都会有境外律师和中国律师。境外律师负责整个交易涉及的境外法律,但很多时候往往也会主导整个交易,而中国律师协助配合。因此,和境外律师的配合合作非常重要。
资本市场业务往往都有时间期限要求,节奏比较紧,因为资本市场瞬息万变,选择合适的时机对交易的成功非常重要。在高强度的工作压力下,保持良好的工作心态,才能减少工作失误,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和客户以及交易对方的良好沟通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影响心态,甚至可能影响交易进程。
二、基金律师业务
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同时也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
自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以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一个新成员。证券投资基金的兴起也带来了相应的律师业务。但是,公募基金监管相对较严,法律文本往往格式化,所以律师的工作量不大。因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的市场一直不大。
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近年来出现了大型的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业务。2012年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后,按照《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证监会开始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目前的监管主要是在行业自律基础上的适度监管体制,对各类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不设准入门槛,由其在自主设立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事后登记备案。这一宽松的监管环境推动了私募基金业务的繁荣发展,也为律师带来了大量法律业务。
(一)服务内容
在公募基金业务中,律师的主要工作是审查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由于大部分公募基金的合同都是格式化的,所以律师审查合同的工作量相对较少。
私募基金业务则包括基金的创设、项目公司投资及成功退出所投资企业的全过程,涵盖企业种子阶段融资、创业阶段融资、企业多轮股权融资、过桥贷款安排以及退市等等。律师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基金的组建和融资。
2.评估投资机会及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
3.设计和谈判私募基金对企业的投资架构。
4.企业获得基金融资后的经营管理咨询。
5.基金投资的退出(战略性出售、再融资、上市、清算)以及其他形式的并购交易(包括合资、股权和资产出售)。
(二)客户范围
基金律师的客户主要是各类基金管理公司,包括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基金管理公司外,基金律师的另一个主要客户就是接受基金投资的企业,包括初创型的企业。
担任基金管理公司的律师更容易获得业务,因为基金管理公司一年可能会投资若干企业。因此,基金律师有必要和基金管理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
(三)专业技能
和证券律师一样,基金律师也必须非常熟悉《公司法》。同时,大量私募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因此,基金律师还必须熟悉《合伙企业法》。
实务中大量的私募基金通过海外架构进入中国投资,因此,基金律师还必须非常熟悉中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和法律实务。在这些涉及跨境的基金业务中,良好的外语能力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越来越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交易中各方都是中国人,交易文件也采用中文。鉴于大量的基金交易文件,包括其中一些分红机制、退出机制等设置,都借鉴境外的经验,所以掌握好外语对业务还是有帮助的。
三、保险律师业务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的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保险公司越来越多,保险的险种也逐步拓宽,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船舶保险、运输保险、污染责任保险、公司高管及董事责任保险、分红保险、投连险、银保产品、医疗健康保险等。随着保费的增长,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运作业务也越来越重要。保险律师正是随着保险业务的扩张而兴起。
(一)服务内容
保险律师的法律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重组、改制,为其治理结构与组织机构设置、合规管理提供专业方案。为外国保险机构、外国保险中介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子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为外国金融机构在华投资、参股国内保险机构提供服务。
2.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对外投资、并购、股权收购。
3.参与保险产品、保险衍生产品的设计,对产品模式、操作风险、外汇管制、消费者保护等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合规性审核;对客户经营保险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合规事宜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进行法律合规论证并积极协助解决所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
4.为保险资金运用中的法律合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解决方案。
5.提供外国保险公司保单翻译服务或者本地化服务,外国保险产品引进、法律合规风险分析与本地化服务。
6.为客户提供关于承保、理赔、代位求偿、再保险等方面风险防范与处理的专业意见与专业服务。
7.保险事故的调查和法律评估。对客户的重大、疑难保险合同纠纷和代位求偿纠纷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并应客户的委托参加上述纠纷案件的诉讼、仲裁等。
(二)客户范围
保险律师的客户包括以下几类:
1.境内外保险机构(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2.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
除上述以外,保险律师也可能代理一般企业客户,就承保、理赔等方面涉及的法律事务提供服务。
(三)专业技能
对于保险律师而言,《保险法》至关重要。《保险法》不只是一部关于保险规则的法律,而且蕴含着深厚的法律和商业原理。从事保险法律业务,需要静下心来对《保险法》进行钻研,钻研的内容不仅仅包括中国的保险法,还有必要研究英美国家的判例,例如英国劳合社的法律报告。这些判例所建立的原则对解决保险业务中的一些疑难问题,特别是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很有帮助。
保险资金运用是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也是考察一家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指标。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合规监管,投资法律规范,商业合同约定等各方面的问题,这过程中有大量的律师业务。从业务性质上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更多的是投资并购的业务,也就是公司律师常见的业务。但事实上,保险律师从事这方面的业务有独特的优势,因为了解保险行业,熟悉保险监管,最重要的是与各大保险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更容易获得业务。
四、信托律师业务
在国际市场上,银行律师、证券律师、基金律师和保险律师非常常见,在很多国际律师事务所中也有相应的业务部门。但是,境外市场上很少有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律师,国际律师事务所中也很少就信托业务设置业务部门。信托起源于英国法,更多的是作为一项财产传承的工具。实务中,国际大型银行类金融机构往往下设信托管理部门,作为后台管理部门为银行业务提供辅助。因此,信托公司很少主动参与资产管理,往往是作为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客户的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令被动进行管理。
在中国,由于金融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金融牌照监管很严。信托公司作为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希望将金融牌照的优势发挥到极致,积极主动介入金融业务的前端,很少有甘于作为后台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被动管理受托资产。因此,中国的信托公司往往分支机构和人员比较多。自2006年信托公司重新整顿后,信托业务发展迅速,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超过10万亿,在金融行业中仅次于银行位列第二。
信托公司业务的蓬勃发展也形成了中国特色的信托律师。
(一)服务内容
律师在信托业务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合规性论证。根据客户要求,对具体信托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论证,提供法律合规性论证意见。
2.参与法律尽职调查。根据客户要求,参与具体信托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3.起草法律文件。根据客户要求,起草交易端及资金端等各类法律文件,协助客户制订成熟的合同文本。
4.出具法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根据客户需要,就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5.法律文件解读及风险提示。结合信托业务特点,深入追踪信托领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政策,并对其进行解读;及时提示可能对信托业务开展产生影响的规定,并提出相关建议。
6.项目谈判。根据客户要求,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协助客户修改、完善信托方案,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7.协助客户就项目运营、合同履行、风险控制等环节开展法律工作,排查问题、提示缺项、推广经验,优化信托公司的合规管理机制。
(二)客户范围
在国内从事信托业务律师的核心客户就是信托公司。目前我国有60多家信托公司,每家信托公司每年都会发行很多信托理财产品,将信托资金投资于不同的项目。一般而言,每个项目都需要有律师介入。因此,信托法律业务市场也不小。
(三)专业技能
信托律师需要熟悉《信托法》。除《信托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信托监管规定。由于信托的灵活性以及发展迅速,监管机关对信托业务的监管也非常频繁。因此,及时掌握监管动态至关重要。
由于严格的监管,信托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不断创新,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下完成交易。所以,信托律师必须要善于创新。而创新就必须建立在熟练掌握监管规则以及法律原则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的信托业务主要以信托贷款为主,因此,信贷融资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从事信托业务的律师也非常重要。
[1]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第33-34页。
[2]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第49-50页。
[3]参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编:《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国金融出版社,第65-66页。
[4]参见人民银行网站上刊登的金融术语表,网址http://www.pbc.gov.cn/rmyh/109339/767838/ 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