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全程必知的200个常识(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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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

16.哪些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权威解答

此问题涉及级别管辖。所谓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大多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包括:

(1)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是指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类案件的本身及其处理结果远远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此类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案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以案说法

2007年8月28日,河北省某水泥厂与河南省某重型机械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以每台120万元的价格供给水泥厂挖掘机15台,货款为人民币1800万元。合同签订后,水泥厂按约定向机械厂交付了50%的货款,并于当年12月26日将15台挖掘机运回水泥厂。但在使用过程中,水泥厂发现挖掘机的电压标准不符合要求,无法正常使用,为此,水泥厂要求退货,并要机械厂赔偿损失。但机械厂以水泥厂未在合同中注明电压要求为由,拒绝退货,双方发生争议。

2008年9月15日,水泥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并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因此拒绝受理,并告知水泥厂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水泥厂不服,坚持认为本案涉及两省并且争议额较大,应属于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

分析:本案中应当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而本案争议的标的额为1800万元,因此该案不应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而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17、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