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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文书
1.伤残鉴定申请书
××人民法院:
我诉×××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因我的伤情有可能构成残疾,故申请贵院委托鉴定部门作伤残鉴定,并申请增加对残疾部分的相关赔偿请求。
此礼!
申请人:
××××年×月×日
2.司法鉴定委托书
3.司法鉴定协议书
续表
续表
[1] 本文件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8]18号)修改。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包括鉴定人在内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应当注意的是,鉴定费用的承担在不同的诉讼类别中,其承担的主体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的鉴定费用应由申请人预交,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在刑事诉讼中鉴定费用由国家负担。另外,当事人交纳鉴定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4] 非因司法鉴定结构或司法鉴定人的原因,出现本条规定的情形需要终止鉴定的,鉴定机构在及时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应从承办该项司法鉴定业务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差额部分多退少补。
[5] 本条所讲的补充鉴定和下一条所述的重新鉴定的区别在于:前者一般要求采用原鉴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并不否定原鉴定意见的全部认定,而后者则有可能全部否定原鉴定意见的认定。
[6] 本通知所依据的试行通则已废止,但其所涉及的两个文书还有适用价值,特此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