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全程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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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范对策

(一)特许人要正确理解“两店一年”的含义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里的“两店”是指特许人所拥有的两个直营店。“拥有”不仅仅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对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作了解释:即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是指特许人利用其经营资源直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直营机构,不仅包括全资拥有,还包括控股拥有。

2.特许人拥有两个直营店还包括关联公司拥有直营店的情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后的一段时期内,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和“没有备案”一度成为被特许人向商务行政机关投诉的主要问题,引起了行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商务部本着促进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稳定的原则,依据中国商业特许经营中的具体情况,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关联公司的直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个体户经营时间可以视为特许人直营店经营时间;夫妻分别经营的店可以视为具有关联性,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这种管理性规定更为具体、更为明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公司”下了定义,第三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直营店的存在形式表现为特许人或特许人关联公司的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3.对于特许人“拥有的直营店”不应仅从资本控制的角度进行认定,因为每个行业均有其特殊性。像酒店管理行业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是以商业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为核心的一种经营方式,利用管理集团自己的专有技术与品牌与酒店业主的资本相结合的一种商业发展模式。让酒店管理公司对酒店进行资本控制是不现实的。

4.所谓“一年”是指特许人从事某一产品或服务的经营超过一年以上,而不是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且产品或服务是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不是企业经营非商业特许经营所涉产品或服务一年以上。

5.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的直营店不能认定为分特许人的直营店。特许人与分特许人是特许与被特许的关系,并不具有包含、投资等关系。分特许人在取得特许人的授权后应当具有两店一年”后才能发展二级被特许人。

6.外国公司在中国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两个直营店不要求一定在中国国内,在国外也可以,只要符合一年的条件。因为每个国家商业特许经营的准入政策和管理机关不同,在审查“两店一年”证明时,要根据每个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区别对待,并且一律需要公证认证。

当然,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首先在中国国内设立两家直营店并且经营一年以上才能成为特许人。

7.要注意“两店一年”的例外情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于“两店一年”要求的例外情况,《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两店一年”的规定。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已经发生的经济行为的稳定性,使已经开展了商业特许经营业务的特许人可以不必因为不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而不能继续运营已经开始的商业特许经营业务。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把“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作为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准入条件之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特许人一定要正确理解“什么是直营店,什么是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以及不同情形下两店一年的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自己的直营店,并在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之后再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