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吗?
现实案例
近日,某物业公司收到了来自小区业主委员会“关于要求拨付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及小区其他相关公用经费的函”,称“由于工作需要,业主委员会新聘请了一名秘书,需要购置一台电脑、一部电话、一部打印机,同时需要向其支付工资。现请你司拨付以下款项:办公用品一次性支付9000元;秘书工资每月支付2000元,可选择按月支付或按年支付。此外,计划下月举行第三次年度业主大会会议,预计费用为10000元,此款项请贵司以现金形式向我委支付,待本次业主大会结束后,再向贵司提交相关财务凭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以上支付款项,请贵司在9月5日前支付。”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关于其活动经费的请求,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吗?
专家解答
从性质上看,合法的业委会活动经费属于为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如无明确约定,应当属于《物权法》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从法理上说,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除了部分用于支付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办公经费,物业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之外,其他基本全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及其他为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支付的费用。可见,物业服务费是维持物业管理服务正常运转的保障。除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没有根据。
目前而言,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无法律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北京市规定,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法条链接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监事会,可以聘用财务人员和秘书等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具体筹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