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前言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简称《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政务处分法》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依据《监察法》的规定,作为监察对象的公职人员的范围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政务处分适用范围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意味着除了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外,对比如法官、检察官、国企管理人员、村干部、公办的教科文卫体单位的管理人员等都可适用。
为体现政务处分事由法定的原则,《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提炼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保证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另外,通过与党纪的衔接,发挥协调效应,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关于违反纪律情形的具体规定,根据公职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吸收和完善,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
制定《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强化日常监督,对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从而改变了过去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不是私有物,而是人民给予的职责,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服务,当人民的勤务员,都是“人民公仆”,公职人员必须心中有法、敬畏法,才能更好地行使公共职权、履行公共职责。本书系统梳理《政务处分法》规定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逐条阐述,同时对政务处分相关知识进行深入解读,内容全面、通俗易懂、针对性强,有利于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明法知度,牢牢守住言行底线,不涉“雷区”,不触“高压线”,不越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