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书
(调解阶段)
⊙ 操作实务
重点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三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书定义
管辖异议书,是指当事人认为受理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没有管辖权,书面向该调解组织提出管辖异议的一种法律文书。
适用情形
管辖异议书,在当事人向受理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提出管辖权异议时适用。
注意事项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1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之规定,因调解组织的不同,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也不相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
3.乡镇、街道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负责调解本乡镇、本街道发生的劳动争议。
当事人认为受理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调解结束前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二)根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之规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
当事人认为受理调解申请的调解组织(或者主管单位、部门)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调解结束前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调解程序的进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
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申请仲裁的权利。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