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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议决定书

(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用)

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号

复议申请人:×××,……。

……

(以上写明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审理/执行……(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申请……(写明被申请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回避。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后,×××不服,申请复议。理由是:……(概述申请复议的理由)。

经复议,本院院长/本院审判委员会/本案审判长认为,……(写明驳回或准许复议申请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的,写明:)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准许复议申请的,写明:)

一、撤销本院××××年××月××日作出的(××××)……号驳回回避申请决定;

二、准许×××提出的回避申请。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年××月××日

(院印)

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九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决定驳回或者准许当事人的回避复议申请用。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举例示范

案情简介:张某与马某是大学同学,两人向来不和,后在一次吵架时,张某随手拿起刀将马某砍成了重伤,马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在开庭审理之前,张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书记员刘某回避。理由是书记员刘某是马某的高中同学,且当时关系非常好。同学之间可能会相互偏袒。经过法院了解,书记员刘某确实与马某是高中同学,但是二人自从高中毕业之后就不再联系了。于是,审判长作出决定,驳回了张某的申请。张某不服,认为虽然二人自毕业之后没有见过面,但是两家人关系很好,且在校时二人关系也很好。于是,张某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人民法院复议决定书

(2016)43号

复议申请人:张某,男,汉族,学生,居住于某市某小区15栋5号楼2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经济赔偿一案中,被告张某申请书记员刘某回避。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2016)×民初53号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后,被告张某不服,申请复议。理由是:马某和刘某虽多年未见面,但两家人仍然关系很好,并且在校时二人关系密切,没联系不一定关系不好。

经复议,本案审判长认为,书记员刘某与原告马某虽系高中同学,但是马某与刘某自高中毕业之后就没有在联系过。两家关系虽好,但也是普通朋友关系,不足以导致不公平的审判发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为最终决定。

二○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院印)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由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其回避。

第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等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第四十九条 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