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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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4 本章说明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与他人共有财产。遗产的处理事项规定,包括遗产的认定、遗产的保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遗产债务的清偿、遗赠扶养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解读与应用

本条是关于继承开始后的通知的规定。继承开始时,有的继承人因各种原因可能不知道继承已经开始,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该条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以便保护相关继承人的利益,从而保证继承的顺利进行。

在通知的时间和方式上,一般要求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向其他继承人发出通知;通知的方式以能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传达到继承人为准,一般以口头通知为主,如通过电话通知,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如电报、传真、快递等,甚至还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

●[继承开始后,谁有义务通知尚不知道的继承人]

所有有继承权的人都有权利参与继承,而参与继承的前提就是知道该继承已经开始。如果继承人根本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死亡是继承开始的标志),则无法参与继承,也不能对其继承权进行处分,如抛弃继承权。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了特定的人员或组织有通知继承人的义务:

1.在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2.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3.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 遗产的保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解读与应用

在遗产分割前,遗产为继承人的共有财产,由于具体的归属还未确定,故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份额。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者保管单位。

●[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1.由各个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由各个继承人共同推举遗产管理人;

3.由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4.根据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确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承担的义务]

遗产管理人要承担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产,具体包括:查明遗产范围和状况;编制遗产清单;估算遗产价值;进行适当的处分措施;行使债权和清偿债务;进行必要的诉讼行为;对有关当事人进行通知和公告;移交遗产等 。

[以案说法24]李某为村里的养殖大户,家底丰厚,育有三子一女,均已成年。2008年,李某突患重病去世,没有来得及立下遗嘱以分配财产。其子女对于财产分配争论不休,无法达成一致,就先下手为强,纷纷抢占房屋、抢搬家具电器。依照法律规定,李某去世后,其子女们应就遗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当发生争执时也应采取妥善的方法加以处理。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及存有遗产的继承人,应对遗产妥善保管。当遗产所在地无继承人时,应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位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代管遗产。因代管遗产支出的费用可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支付。对遗产中保管时间不宜过长的,保管人可先将其出卖,所得金额可计入遗产中。本案中,李某的子女纷纷抢搬东西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关联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44条[有继承人的保留遗产]、第59条[违法取得遗产酌情减少](P76、79)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解读与应用

本条关于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应该如何表示。在继承和遗赠中,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默示意思表示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作出接受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遗赠中,受遗赠人只有在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的,才有权取得遗赠人的遗产。受遗赠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明确接受的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接受继承与接受遗赠的区别]

1.法律对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没有限制,除非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表示放弃遗产。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时间,本条明确规定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

2.继承人接受继承可以默示接受,只要继承人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而接受遗赠必须要明确表示接受,不能默示。如果受遗赠人在法定两个月期限内不明确表示受领遗赠,则认为他放弃接受遗赠。

3.表示接受继承的期间从继承开始时计算,表示接受遗赠的期间则从知道受遗赠时起(例如,得到遗产执行人的通知之日)计算。如果他不知道自己有受遗赠的权利,则这两个月期限也就不能开始计算。

因此,即使有关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没有告知受遗赠人有受遗赠权利,且已经将遗产分割完毕的,受遗赠人在得知确切消息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他仍可以向相关继承人要求取得自己应有的遗产份额。除上述不同外,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接受继承的有关规定和原理都适用于接受遗赠。

●[放弃继承权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

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放弃继承的,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

2.放弃继承一般不允许反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必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继承人许可。倘若允许撤回,不仅会影响遗产分割的进行,而且不利于继承关系的稳定。按《继承法意见》的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3.继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义务,如不愿承担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等原因而表示放弃继承的,必然损害他人的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被放弃的继承份额将在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弃继承的是遗嘱继承人,则放弃的份额应当转归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法定继承人,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如果放弃继承的是被继承人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则被继承人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享有。

5.放弃继承,不产生代位继承。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 。

[以案说法25]舒某自小离开父母到省城舅舅唐某家寄宿上学,唐某离婚后与儿子唐小某一起生活。2008年,唐某在外地因车祸负重伤,唐小某与舒某赶到,由在场一名医生、两名护士作证,唐某留下口头遗嘱:多年珍藏的10幅画赠给舒宇,舒宇未作任何表示。2012年,舒某想起舅父遗嘱,遂向唐小某索要10幅名画,唐小某不给。舒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被驳回。本案中,唐小某是唐某的法定继承人,舒某是受遗赠人。当唐某于2008年留下遗嘱时,舒某就已知道舅父赠给自己名画,但没有做出任何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在以后的两个月内,也未明确表示,直到2012年才向唐小某索要舅父的名画,显然已超过法定的期限,应视为舒某自动放弃受遗赠。放弃受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关联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46 -53条[继承处理的方式](P77 -7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P171)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解读与应用

此条是关于遗产分割中涉及夫妻共有财产时如何处理的规定。在遗产继承中,应当正确确定遗产的范围,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故在遗产分割中,应将遗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区分开来。同样的,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与他人的财产区分开 。

[以案说法26]赵某的父亲病逝,留下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交给赵某继承。因为赵某的父亲生前与赵某的继母李某一起生活,当赵某主张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并让李某从家里搬出去时,遭到了李某的反对。李某认为,其所居住的房屋虽然以赵某的名字登记,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有一半属于自己,因此要先分给自己一半,然后再由赵某继承。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因此,房屋的一半应该归李某所有,赵某无权继承该部分遗产,而其余遗产可以按照遗嘱分割。

■关联参见

《继承法》第3条[遗产范围](P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世界、孙世明与孙洪武等人房屋继承申诉案的复函》(P1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棣华等人与王庆贞等人房屋继承案的批复》(P157)

《婚姻法》第17 -19条(P103 -106)

第二十七条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解读与应用

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在适用时,其效力低于遗嘱继承。只有无法适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的具体情形见本条规定。

●[如何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首先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写明遗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其次,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公告,公告期为1年,公告期满1年后无人要求继承或受遗赠的,才可裁判认定该项遗产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以案说法27]孙某立下遗嘱,将其所住房屋属于她的份额遗留给大儿子继承,此份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然而孙某大儿子却先于其死亡,因与大儿媳关系不好,孙某遂重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产给予其另外两个子女继承,此份遗嘱未经公证。孙某去世后,大儿媳主张按照公证遗嘱执行继承,孙某其他子女则主张按照后一份遗嘱继承。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这时,按照遗嘱继承遗产的主体已不存在,使遗嘱无法执行。同时,遗嘱人也不能实现所立遗嘱的目的。该份公证遗嘱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出现而无效。孙某后一份遗嘱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遗嘱,应按其执行遗产分割。

■关联参见

《继承法》第5条[继承方式](P12)

第二十八条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解读与应用

本条规定了未出生的“遗腹子”享有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存活的,所保留的财产便可归其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以案说法28]于某怀孕半年时,丈夫因车祸去世了。因丈夫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某的公婆要求与于某平分财产。于某坚决不同意,她认为,作为孕妇应该可以多分遗产,遂引起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法定继承情况下,虽然没有规定孕妇可以多分遗产,但却为胎儿保留了遗产份额。因此,在分割遗产时应预先留下于某子(女)应有的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所留份额再由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继承。故于某主张的多分得的遗产并不是于某的,而是为其子女预留出来的份额。

■关联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45条[胎儿遗产继承](P77)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解读与应用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用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的原则进行处理。

●[遗产分割的方式]

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的方法。关于遗产分割的方式,如果遗嘱中已经指定了分割方式,则应按遗嘱指定的方式分割遗产;遗嘱中没有指定遗产分割方式的,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我国《继承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对不宜分割的实物遗产,可以将其变卖,换取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遗产份额的比例,对价金进行分割,各自取得与应得遗产份额相对应的价金。

3.补偿分割。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该遗产的所有权。取得遗产所有权的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应继份的比例,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相应的价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继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遗产,或继承人愿意继续保持遗产共有状况的,则可将其作为共同所有的财产,由各继承人按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确定该项财产所应享有的权利与应分担的义务。

■关联参见

《继承法》第15条[继承处理方式](P28)

第三十条 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主要是丧偶一方再婚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权。夫妻一方死亡,在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后,另一方对于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作为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处分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的优先顺序]

当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赠。当二者没有冲突的地方时,分别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处理。当二者内容有相抵触的地方时,应当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为准,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遗嘱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以案说法29]赵某父母早亡,有兄妹2人,但因其自幼出外打拼,与兄妹并无往来。2007年,赵某与于某结婚,婚后不到1年,赵某因病去世。2009年,于某再婚,仍然住在与赵某合买的房屋中。这时,赵某的兄妹找上门来,以于某再婚为由要求其搬出去并归还赵某的全部财产,于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赵某与其兄妹并无往来,且于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并处分赵某的全部财产。因此,赵某的兄妹无权要求于某搬走,更无权继承赵某的财产。

第三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解读与应用

本条中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须由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同时需要注意,遗赠扶养协议又是诺成性、要式、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是诺成性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必须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的取得他方的财产 。

[以案说法30]王某因年事已高,儿女又都在国外,担心无人为其养老送终,遂与其邻居李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照顾其衣食起居并为其养老送终,待王某去世后,李某可以继承王某遗产的1/3。协议签订后,李某悉心照顾王某,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2年后,王某去世,其儿女回国继承遗产,拒不承认该遗赠扶养协议,并出示了王某生前立下并经过公证的遗嘱一份,上面表示将全部遗产留给儿女平分继承。根据法律规定,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属于诺成性、要式性、有偿性的法律行为,并且其效力高于遗嘱。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时,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若有剩余遗产时再按照遗嘱分配。

■关联参见

《继承法》第5条[继承方式](P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P185)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解读与应用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

本条明确规定了作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应该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同时,取得该遗产的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应在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死者生前所负的债务。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若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

[以案说法31]张某早年参加革命,解放回乡后,父母已经双亡,仅有的一个长兄也因病去世。张某一直未娶,因此无妻无子女,孤苦伶仃地一个人过,只有一个侄女经常来看望他,帮他做些家务。眼见上了年龄,张某一个人生活有诸多不便,于是,村委会研究决定将张某列为“五保户”。两年后,张某去世,留下房屋三间。张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对于张某的遗产该怎么处理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无主物认定程序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人民法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明确,认定遗产为无主财产,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赠人,因此,这种推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就说,在事实上有可能有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如果在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而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该项遗产提出请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本案中,将张某三间房屋折价,从中将其丧葬费用扣除,将生前的债务偿清,并给张某的侄女相应的补偿,然后,剩下的部分才归村集体所有。

■关联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57条[无人继承遗产处理方式](P79)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解读与应用

●[遗产债务限定清偿原则]

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有个人合法财产,又留有个人债务的,其所遗留的财产权利义务一并由继承人承受,继承人在接受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同时,也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以案说法32]赵某因做生意欠下20万元的债务,后因生意失败抑郁成疾。赵某病重时立下遗嘱,将全部遗产交给妻子和女儿继承。赵某死后,其妻女估计赵某的资产价值可能不足20万元,听说继承人必须偿还债务,怕遗产不够还债却反被连累,遂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事实上,继承人虽然必须将遗产优先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但是偿还额度以所继承的财产价值为限,除非继承人自愿用自己的财产替被继承人还债。因此,赵某的妻儿不必担心被连累,可以先继承赵某的遗产,再用赵某遗产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来偿还债务。

第三十四条 遗赠与债务清偿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解读与应用

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在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能够分割遗产。但继承人未清偿债务而分割遗产的,也无不可。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的,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的遗产进行清偿;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以案说法33]皮某年老多病,只有一个女儿远嫁外省,邻居周某对其十分照顾。2011年12月,皮某病重,在临终前,找来邻居证人,亲笔写了一份将自己的存款5000元赠给周某的字条,并按了手印。2012年1月,皮某去世,周某在协助皮某的女儿一起把皮某安葬之后,皮某的女儿把10000元的存款取了出来,分给周某5000元。同年3月,李某找到周某说皮某生前借他5000元,要求周某退出5000元给自己,偿还皮某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的规定,遗产继承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皮某去世,生前的遗嘱依法生效,当时不知道皮某有债务,因此,周某可以获得遗赠的5000元。后来,李某前来主张债权,如果此债权属实,根据《继承法意见》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那么,本案应该这样处理:先由皮某的女儿所继承的财产来清偿皮某对李某的债务,因为,皮某女儿所继承的财产已经足够偿还,所以,周某就没有义务退回自己接受遗赠的5000元。因此,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皮某的女儿去主张债务清偿。

■关联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62条[如何清偿被继承人债务](P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