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 则
5 本章说明
本章是《继承法》的附则,主要内容包括《继承法》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涉外继承,以及继承法施行日期。
第三十五条 变通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解读与应用
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可以进行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继承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必须履行相应的批准或备案程序。其中,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涉外继承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解读与应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同时,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在涉外继承中,当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时,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关联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63条[涉外继承法律适用](P80)
《民法通则意见》第191条[外国人遗留的财产处理](P99)
《最高人民法院复外交部领事司关于外侨的不动产继承问题的函》(P239)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