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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安全港条款
第(a)条 指导规则——遵守根据第(b)条规定批准的,由营销行业代表、网络行业代表或者其他任何人颁布的自律指导规则的任何运营商,均符合第3节第(b)条规定的要求。
第(b)条 激励——
(1)自律激励——在制定第3节(b)规定的规则时,对于运营商自律实施该节第(b)条规定的监管规定所要求提供给个人的保护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规定激励措施。
(2)视为遵守的情形——上述激励措施,应当包括如下规定:如果某个人在被提醒和被批评后,遵守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符合根据第3节规定发布的规则的要求而予以批准的指导规则,该人将被视为遵守第3节规定的规则的要求。
(3)迅速回应请求——在提交请求后的180日内,联邦贸易委员会必须就安全港条款的请求作出决定,并就该请求作出书面形式的决定。
第(c)条 起诉——对于联邦贸易委员会针对根据第(b)条规定要求批准指导规则的请求作出的最终决定,或者没有在180日内就上述请求作出决定的,可以向《美利坚合众国法典》第5编第706节规定的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美利坚合众国地区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