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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储蓄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储蓄是储户和储蓄机构之间建立的一种存款合同关系。实务中虽然双方不订立书面合同,但存单或存折却是证明该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凭证。双方的权利义务既体现在存单或存折上记载的内容,同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也是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默示条款。
储蓄业务中的法律纠纷类型主要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系指储户与商业银行在缔结及履行储蓄存款合同过程中,因开户、存款、取款、计息、挂失、存款差错等事由导致存款损失而发生的纠纷。除此之外,储蓄业务中还存在因不当得利产生的债的纠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银行违反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产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以及因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等。
我国迄今尚没有调整储蓄存款合同的专门法律,在《合同法》中属于无名合同。目前仅有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存款保险条例》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储蓄予以规范。专门法律的缺失导致全国审判机关对储蓄存款合同案件,特别是因存款被冒领所引起的纠纷的裁判标准、判决结果不一。大量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因此成为规范、指导商业银行业务的依据,但由于层次、效力较低,尚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努力通过案例公布及个案批复的形式为银行提供行为预期,为人民法院审查案件提供司法价值取向和裁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