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纯属臆想,大股东持股70%无控制权
有人说持股51%就对公司有相对控制权,其实这一说法并不准确。
1.对于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此条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而且是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出席会议股东的票数是不计算在内的。
对于科创板、创业板、新三板采用AB股的公司,不需要持股51%就有相对控制权。对于没有采用AB股的公司,是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51%以上有相对控制权,不是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
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没有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的规定,但有如下特别事项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除上述特别事项以外,《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其他事项需要过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自由设计规则。在下面的案例中,有股东持股70%却没有任何控制权。
3.持股70%的股东无任何控制权,7:3股权结构变僵局
北京的丙公司于2000年3月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A公司持股70%,B公司持股30%,采用了传说中的最优股权结构——7:3。
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出钱出力,B公司出资源。B公司在丙公司刚成立时就提供了资源,但A公司的钱没到位,由A公司负责的工作也迟迟没有效果。
两年后小股东B公司要求终止合作,但大股东A公司不同意,中间拉扯了9年没有解决。9年间丙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持股70%的大股东想做任何决定,只要持股30%的小股东不同意就无法通过。由于公司处于僵局状态无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最后被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传说“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A公司持股高达70%,丙公司还用了传说的最优股权结构7:3,为什么会形成僵局呢?
因为丙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
1)由股东会决定的普通事项需要80%以上票数通过;
2)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增资、减资、解散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所以,只要持股30%的小股东不同意,就算持股70%的大股东同意,也永远无法实现80%或100%的票数通过。
采用这样的公司章程之后,就算采用了传说的最优股权结构7:3,丙公司还是陷于僵局了。持股70%的大股东不仅没有绝对控制权,连相对控制权也没有。
4.案例启示
丙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在2000年制定的,法院是在2009年作出判决的,20年前就有人知道在公司章程中做这样的设计了,但20年后“7:3是最优股权结构”“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的说法还广为流传。
所谓的“持股67%有绝对控制权”“持股51%有相对控制权”只是很初级的操作,遇到有水平的股东就完全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