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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持股3%的临时提案权
此项规定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就是说:持有3%以上股份的小股东或征集3%以上的股东一起可以提交提案,但提案能否通过,仍需参照关于股东表决权的规则。
比如在万科之争时,宝能提议罢免万科的全体董事和监事,这就是提案权。
而珠海国资委将格力15%的股份卖给高瓴,自己保留3.22%,就可以有提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