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时14 个人偏好和“社会偏好”
冯兴元
本课要点
1.个人偏好是主观的,也是相对的。
2.个人对不同的价值、目标和手段有着自己的主观评价,体现了其不同程度的主观偏好。
3.只有个人偏好,没有“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
个人偏好是微观经济学价值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概念。个人偏好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个人有不同的消费偏好、投资偏好、储蓄偏好、休闲偏好。
个人偏好是主观的,也是相对的概念。个人偏好实际上是非直观的,是个人内心的一种潜在的情感或倾向。形成某种个人偏好的感性因素往往多于理性因素。
个人偏好是人的个性中能够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特征。个人偏好的自发性和随意性、自我中心的潜在价值取向以及偏离“常规”的行为方式等,可能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侵蚀。
个人的消费偏好是指消费者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可供选择的商品或服务组合进行排序。个人的消费偏好受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对于商品或服务组合的个人消费偏好程度是有顺序的。个人的消费偏好涉及消费者个人对所购买或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爱好胜过其他商品或服务,又称“消费者嗜好”。个人的消费偏好也是个人对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性所产生的感觉或作出的评价。相对于商品组合乙(比如书和笔),一个人如果对商品组合甲(比如梨和苹果)更有偏好,那么这两种偏好可以区分为强偏好和弱偏好。一个人对商品(服务)组合甲与商品(服务)组合乙的偏好程度也可能没有差别,即对两者具有相同的偏好。
个人对不同的价值、目标和手段有着自己的主观评价,体现了个人对它们的不同程度的主观偏好。人的每个行动都是一个选择,米塞斯认为,选择涉及对人的一切决定的决定。在做选择的时候,他不只是在一些商品和服务之间选择。所有的人类价值,都在供他选择。一切目的与一切手段,无论是现实的还是理想的,无论是崇高的还是低下的,无论是光荣的还是卑鄙的,都在一个排列中供他选择(获取)。人们想获得的或想避免的,没有一样落在这个排列以外。这个排列,即包容一切事物的、独一无二的等级偏好表,其基础就是对所有这些价值、目标和手段的主观评价。
每个人对种种价值、目标和手段的主观评价是不一样的,对这些价值、目标和手段的偏好排序也不一样,个人不需要对种种价值、目标和手段进行区分或设定(或限定)其为自利的、互利的或利他的。个人与个人之间,对种种价值、目标和手段的主观评价和偏好排序不可比较,这个人的偏好不能取代那个人的偏好。一位计划者或者政府官员的个人偏好也不能代替或者代表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偏好。计划者或者政府官员也无法因加总个人偏好而宣称掌握了有关“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的信息。所谓“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大致是指国家、社会或者集体的“个人加总偏好”或者“整体偏好”,它体现了互惠性、利他性、不平等厌恶和公平性。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即便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了“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的词语,它们也只是指涉社会中一部分人对某一具体事物的大致类同的主观评价或者偏好。如果是在市场经济国家,多数表决通过也无法表露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的“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在这样一个大社会中,社会成员存在不同偏好是正常现象,对同一公共事务存在不同的意见也是正常现象。正因为如此,即便是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工程或者计划,对多数人的决定权仍要有限制,对少数人的权利仍要保护。最好的保护原则之一是哈耶克提出的建议:对于议会中多数代表通过的决议,该多数代表所代表的多数国民应该承担多数的成本。在非市场经济国家,所谓“集体选择”不一定是由多数人或者多数的代表作出的,其结果更难体现所谓“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
因此,不能被“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这些词语迷惑,仍然要回到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要在法治框架内平等尊重和保护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尽量减少政府的职能范围,使政府只承担有限政府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所谓“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对个人偏好的偏离。
思 考
1. 什么是个人偏好?
2. 什么是“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
3. 存在“社会偏好”或者“集体偏好”吗?为什么?
资 料
1. 保罗·萨缪尔森.经济学.萧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 路德维希·冯·米塞斯.人的行为.夏道平,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