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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养子长幼异宜
贫者养他人之子,当于幼时。盖贫者无田宅可养,暮年惟望其子反哺,不可不自其幼时,衣食抚养,以结其心。富者养他人之子,当于既长之时。今世之富人养他人之子,多以为讳,故欲及其无知之时抚养,或养所出至微之人。长而不肖,恐其破家,方议逐去,致有争讼。若取于既长之时,其贤否可以粗见,苟能温淳守己,必能事所养如所生,且不致破家,亦不致兴讼也。
今译
贫困者领养他人的儿子,应当在他还幼小时。因为贫困者没有田地、住宅可以养老,暮年唯有盼望儿子能够反哺赡养,这就不可不从他幼小时就供他吃穿抚养他,以交结他的心。富人领养他人的儿子,应该在他已经长大后。现在世间富人领养他人的儿子,大多都以为讳,所以想在他幼小无知的时候领养,或领养那些至为微贱家庭的儿子。等到长大了却不肖,担心他破败家业,才商议要逐出他,以致出现争讼之事。如果在他已经长大后领取过来,他是贤良还是不肖可以大概看出,如果能温厚淳朴、安分守己,必定能将养父母当作亲生父母来侍奉,而且不致破败家业,也不致兴起诉讼之事。
实践要点
此下几章多讨论跟孩子领养和送养的问题。本章论及,不同的人家,领养孩子的长幼时机有所不同:贫困者应该领养幼子,富人应该领养较大的孩子。其中的分析非常辩证而又合乎现实,可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典范,值得深深体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