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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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立嗣择昭穆相顺

同姓之子,昭穆不顺,亦不可以为后。鸿雁微物,犹不乱行,人乃不然!至于叔拜侄,于理安乎?况启争端!设不得已,养弟养侄孙以奉祭祀,惟当抚之如子,以其财产与之。受所养者,奉所养如父,如古人为嫂制服,如今世为祖承重之意,而昭穆不乱,亦无害也。

今译

同姓之子,如果昭穆辈分不顺,也不可以作为后代。鸿雁这种微小的生命,都不打乱排行,人却能够这样乱了辈分排行吗!以至于出现叔父拜侄子的情况,这于理能安吗?何况还由此而起争端!假使迫不得已,那就抚养弟弟,养侄子、孙子来供奉祭祀,只是应当像儿子一样抚养他,把财产传给他。接受养育的人也像父亲一样侍奉养育自己的人,就像古人为嫂子制定的丧服服制一样,就像现在世上为祖先继承香火的意思,而昭穆辈分不乱,这也无妨。

简注

①昭穆:古代宗法制度宗庙中神主的排列次序,始祖居中,以下父子(祖、父)递为昭穆,左为昭,右为穆。这里指宗族内的辈分次序。

②承重:指承受宗庙与丧祭的重任。封建宗法制度,其人及父俱为嫡长,而父先死,则祖父母丧亡时,其人称承重孙。如祖父及父均先死,在曾祖父母丧亡时,称承重曾孙。遇有这类丧事都称承重。

实践要点

本章接着上章,讨论立嗣和承重的问题。作者坚持立嗣不能乱了辈分,避免出现叔父拜侄子这样的荒谬情形。小小的动物都讲究辈分秩序,人怎么能不如动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