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世范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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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养异姓子有碍

养异姓之子,非惟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数世之后,必与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严,人多冒之,至启争讼。设或人不之告,官不之治,岂可不思理之所在?江西养子,不去其所生之姓,而以所养之姓冠于其上,若复姓者,虽于经律无见,亦知恶其无别如此。

今译

领养异姓的儿子,不仅祖先神灵不享用他的祭祀品,几代之后,必定还可能跟本来同姓之人通婚姻。关于禁止同姓通婚的法律禁令非常严厉,世人多触犯,以至于兴起争讼之事。假使别人不告发,官府不惩治,又怎么不想想天理所在?江西养子,不将养子生父的姓去掉,而是将养父的姓加在其上面,就好像是复姓一样,虽然法律没有这样规定,也知道这是厌恶领养异姓子而不加区别的现象。

简注

①祖先神灵不歆其祀:指祖先神灵不会享用异姓之人的祭祀品。按《春秋左传》僖公十年载:“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僖公三十一年载:“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祀。”只有同一族类、同一血脉的后代子孙,祖先神灵才会享用其祭品。

实践要点

本章讨论养异姓子的问题。作者从两个角度来考察这个问题:一是祖先祭祀,领养异姓子有悖于祭祀的原理;二是同姓不婚的人伦和法律规范,领养异姓子有可能触犯这条法令。当然,今天的社会,对这两方面的顾虑已经比较少。但是传统考虑问题的思路方式,仍然值得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