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43.怎样理解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1)科学立法。对科学立法原则的理解与操作,立法法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科学立法可以理解为要尊重和体现规律。但是,这个尊重和体现规律并不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其中有这样两个意思很重要:一是立法要有效管用,应当尽可能针对问题立法,并通过立法来解决问题。也即立法要有问题意识,要坚持问题导向,不能为立法而立法,也不能立了法却解决不了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立法要能行得通。即立法要合乎道理,让群众看了觉得你这个法是讲道理的,是与大家普遍认同的道理相一致的;同时你这个法又是合乎地方情况包括风土民情的,而不是与当地的民情民意背道而驰的。这样,你立的这个法群众才能拥护,也才能行得通,即具有可执行性。
(2)民主立法。对民主立法原则的理解与操作,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民主立法原则体现的是在我们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的国体和政体精神,是法律是人民意志体现这一社会主义法律概念在立法操作上的表现。这个问题不是立法工作作风问题,而是立法权力属于不属于人民的问题。与此相应的还有一个立法民主的问题,它指的是民主立法的具体操作问题。比如,坚持实行立法公开,包括立法规划的制定,立法项目的确立,立法过程中通过媒体、网络等途径广泛听取代表和群众的意见,也包括建立立法听证机制、立法顾问制度、立法评估评议制度等,尽可能让广大群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尽可能吸收群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特别是尽可能考虑与立法项目相关的社会群体的意见建议等。民主立法和立法民主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民主立法,是从国体政体角度讲的,是指法由民立,立法的主权在民;立法民主是从方式方法角度讲的,是指不断扩展民众参与立法工作的途径和形式。
(3)依法立法。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就是严格按照宪法立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就国务院来说,就是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立法;就地方人大来说,就是严格按照宪法、立法法和上位法的规定,严格按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严格遵循地方立法不能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进行立法。地方立法不能超越上位法的规定,不能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这是保证国家法治统一的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