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财务报表概述
财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1.1 财务报表的定义和构成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财务报表的这些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财务报表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
(2)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财务报表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是由企业在自身会计核算基础上对账簿记录进行加工而编制的财务报表,它主要用以反映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合并财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根据母公司和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1.1.2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一)依据各项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时,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而代替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得以纠正。
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列报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在评估持续经营能力时应当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考虑。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过去每年都有可观的净利润,并且易于获取所需的财务资源,则往往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而无须进行详细的分析即可得出企业持续经营的结论。反之,如果企业过去多年有亏损的记录等情况,则需要通过考虑更加广泛的相关因素来进行评价,比如目前和预期未来的获利能力、债务清偿计划、替代融资的潜在来源等。
非持续经营是企业在极端情况下呈现的一种状态。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通常表明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
(1)企业已在当期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2)企业已经正式决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3)企业已确定在当期或下一个会计期间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案而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
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状态时,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比如,企业处于破产状态时,其资产应当采用可变现净值计量,负债应当按照其预计的结算金额计量等。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原因以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权责发生制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例如,本期销售一批价值为5000元的产品,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还是现金收付基础,5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列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款项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种情况下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但在有的情况下两者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因为款项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款项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综上所述,采用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有以下不同。
(1)因为在应计基础上存在费用的待摊和预提问题等,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在进行核算时两种方式下所设置的会计科目不完全相同。
(2)因为应计基础和现金收付基础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原则不同,因此,两种方式下即使是同一时期的同一业务,计算的收入和费用总额也可能不同。
(3)在应计基础上是以应收应付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较为准确。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配比,因此,计算出来的盈亏不够准确。
(4)在应计基础上期末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之后才能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麻烦;而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不需要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即可计算盈亏,所以手续比较简单。
(四)列报的一致性
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一项重要质量要求,目的是使同一企业不同期间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为此,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还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
(1)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改变。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依据重要性原则单独或汇总列报项目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总的原则是:如果某项目单个看不具有重要性,则可将其与其他项目汇总列报;如果某项目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一方面,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另一方面,判断项目金额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同时,企业对于各个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具体要求如下。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比如存货和固定资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差别,则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比如原材料、在产品等项目在性质上类似,均通过生产过程形成企业的产品存货,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报,但对附注而言可能具有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则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企业都应予以单独列报。
(六)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款相抵销,如果相互抵销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
下列三种情况不属于抵销,可以以净额列示。
(1)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净额列示的,不属于抵销。比如,汇兑损益应当以净额列报,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报等。但是,如果相关利得和损失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单独列报。
(2)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比如,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表明资产的价值确实已经发生减损,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才反映了资产当时的真实价值。
(3)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并非企业主要的业务,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有利于报表使用者的理解。比如,非流动资产处置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按处置收入扣除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和相关销售费用后的净额列报。
(七)比较信息的列报
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目的是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列报比较信息的这一要求适用于财务报表的所有组成部分,即既适用于报表,又适用于附注。
通常情况下,企业列报的所有列报项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至少包括两期各报表及相关附注。当企业追溯应用会计政策或追溯重述,或者重新分类财务报表项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的规定,企业应当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中列报最早可比期间期初的财务报表,即应当至少列报三期资产负债表、两期其他各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其中,列报的三期资产负债表分别指当期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期期末(即当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上期期初的资产负债表。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可比期间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以及假设金额重新分类可能进行的调整的性质。关于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更正差错时要求的对比较信息的调整,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八)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通常与其他信息(如企业年度报告等)一起公布,企业应当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与一起公布的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相区分。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
(1)编报企业的名称。企业名称在所属当期发生了变更的,还应明确标明。
(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须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而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须披露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3)货币名称和单位。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列报,并标明金额单位,如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等。
(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九)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比如企业在年度中间(如3月1日)开始设立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实际涵盖期间及其短于一年的原因,并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