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信息保护趣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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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回 话古今 历史物证存久远谈科技 未来数据代代传

正如本书前面几章谈到的,人类自古以来就有保护自己隐私的传统,无论是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学派,还是春秋战国的墨家学派;无论是达官贵人,还是市井百姓,都不希望自己的个人隐私成为别人的谈资(当然与此同时很多人也希望窥探议论别人的隐私)。说一句对人类不敬的话,“每个人都全力保护自己的隐私与有些人竭力打探别人的隐私”这一对矛盾体大概也是我们这种智慧生物群体区别于地球上其他生物群体的一大特征吧!

图7.1 阿基米德之死

但另一方面,如果从人类历史长河的角度来看,从事某些领域工作的人群,则又是专门以探究别人隐私为职业,而且还对人类有大贡献!例如考古学家、历史学家等。想象一下,如果今天人类拥有了时光穿梭机能够回到从前,那么兴奋得手舞足蹈的恐怕首推那些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们了:老子骑着青牛出了函谷关之后去哪儿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真的是那么神神秘秘的吗?阿基米德被罗马士兵杀害的时候,真的说了那句“让我算完最后一道题”吗?埃及艳后漂亮还是伊丽莎白·泰勒更美?犹大在最后的晚餐上见到耶稣是什么表情?牛顿真是坐在那棵苹果树下被砸了一下脑门儿之后就豁然开“挂”了吗?姜子牙钓鱼的鱼钩真是直直的吗?西施和范蠡最后真的归隐江湖了吗?刘备真的三顾茅庐了吗?王羲之的《兰亭集序》真的被武则天带入陵墓了吗?……千万别以为只有作者才有这种“历史八卦”的嗜好。真要是能够看到这些场景,那对人类的历史或科技发展史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啊!

图7.2 传说中砸中牛顿的苹果树1

但很遗憾,上面的场景仅仅停留在人们的幻想或者科幻电影当中,除非我们这个宇宙的物理定律被彻底颠覆,真正能够超过光速让人们回到过去或者在平行宇宙当中来回折腾,否则我们这个地球上的人类将永远无法知道上述场景的真相。但是,今后我们的子子孙孙也会延续我们现在的遗憾吗?

从20世纪开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关于人类历史的记录方式就在悄然发生变化。今天人们只要愿意,就可以留下他的音容笑貌,供后世的考古学家和历史学家们参考1,或者用于写自己家庭的数字家谱。人们完全可以设想这样一种场景:500年后的公元2519年,每家都有一个属于自己家庭隐私的数字家谱馆(当然,前提是那个时候家庭依然存在。但如果家庭都不存在了,家庭隐私保护又有什么意义呢?),并在太阳系的不同“星云”上存放了若干个备份,而所有这些前辈祖先的数字影像都经过层层加密,并用跨越时空的区块链技术进行了家族成员的认证。这,并非科幻,而是已经或即将能够实现的。

图7.3 平行宇宙想象图

上面这一段天马行空的描述背后其实隐藏着涉及个人隐私形态的一个划时代的、根本性的变革——一场新的技术革命早已悄然来临!

纵观世界各国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时间,人们可以发现这样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那就是自从19世纪末瓦伦等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之后,法律上面并没有进一步跟进和完善。人们似乎遗忘了这个事情,在随后整整80年间没有哪个国家认真对待过隐私保护,直到20世纪70年代才出现一个分水岭,欧美各国不约而同地纷纷开始推出一系列有关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案。个中缘由其实也很简单,那就是20世纪前半叶,这个星球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大、最惨烈的两次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乱期间,生存权第一,类似于个人隐私保护这种只有在“岁月静好”的年代才能被提上议事日程的“雅趣”,自然暂时无暇被顾及。

但为什么不是战争结束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五六十年代,而是20世纪70年代欧美各国才开始关注个人隐私法案的制定呢?这个问题其实涉及现代隐私保护的一个核心驱动力(甚至是唯一的驱动力)——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大规模的社会应用。而信息技术则又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科技红利”衍生出来的成果,只有当人类感受到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无法忽略的威胁的时候,法律才开始登上舞台。

在展开本书一段精彩纷呈的“折子戏”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现代人如何界定什么样的个人隐私需要保护。首先,在信息时代,人们的工作、生活都越来越数字化了,因此说到保护个人隐私,往往是指保护个人的隐私信息/隐私数据。或者反过来讲,如果能够对自己的隐私信息加以妥善保护,那就相当于给自己的个人隐私筑上了一道坚固的防火墙。我们不妨来看看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当中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例子。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收买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当中首次将公民个人信息纳入个人隐私范畴,并明确提出要追究泄露、窃取、收买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图7.4 个人海量数据隐私保护

那么关于个人隐私信息(Information Privacy),国际上一般包括哪些方面呢?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务数据,如银行资料、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信息等;个人的医疗数据,如电子病历、影像等;生物数据,如个人的基因数据等;个人地理位置信息,如个人住房、车辆信息等;网上购物信息,以及各种信仰与爱好、微信朋友圈等个人精神追求等方面的信息。那么怎样才会导致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呢?

在2009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当中,还有以下一些内容。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上面这几段法律文字当中的关键词是“数据”“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正是因为这些新概念和新兴科技的出现,才使人类隐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才触发了隐私保护法律的诞生。下面就让我们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对与之相关的典故做一个简要的回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