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城市水系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立城市水系保护的目标体系,提出水域空间管控、水质保护、水生态修复和滨水景观塑造的规划措施和要求;
2 完善城市水系布局,科学确定水体功能,合理分配水系岸线,提出滨水区规划布局和控制要求;
3 协调各项涉水工程设施之间以及与城市水系的关系,优化各类设施布局。
3.0.2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时,应坚持下列原则:
1 安全性原则。充分发挥水系在城市给水、排水防涝和城市防洪中的作用,确保城市饮用水安全和防洪排涝安全;
2 生态性原则。维护水系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3 公共性原则。水系是城市公共资源,城市水系规划应确保水系空间的公共属性,提高水系空间的可达性和共享性;
4 系统性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将水体、岸线和滨水区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空间、功能的协调,合理布局各类工程设施,形成完善的水系空间系统。城市水系空间系统应与城市园林绿化系统、开放空间系统等有机融合,促进城市空间结构的优化;
5 特色化原则。城市水系规划应体现地方特色,强化水系在塑造城市景观和传承历史文化方面的作用,形成有地方特色的滨水空间景观,展现独特的城市魅力。
3.0.3 城市水系规划的对象宜按下列规定分类:
1 水体按形态特征分为河流、湖库和湿地及其他水体四大类。河流包括江、河、沟、渠等;湖库包括湖泊和水库;湿地主要指有明确区域命名的自然和人工的狭义湿地;其他水体是指除河流、湖库、湿地之外的城市洼陷地域。
2 水体按功能类别分为水源地、生态水域、行洪通道、航运通道、雨洪调蓄水体、渔业养殖水体、景观游憩水体等。
3 岸线按功能分为生态性岸线、生活性岸线和生产性岸线。
3.0.4 编制城市水系规划应充分收集与水系相关的资料,基础资料应符合附录A 的规定并进行下列评价:
1 城市水系功能定位评价,应从宏观上分析水系在流域、城市空间体系以及在城市生态体系中的定位;
2 水体现状评价,应包括水文条件、水质等级与达标率、水系连通状况、水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汇水区排水管渠设施状况、保护或改善水质的制约因素与有利条件、水系利用状况、与外部水系及汇水区的关系及存在问题分析;
3 岸线利用现状评价,应包括生态功能受损岸线的分布情况、按功能划分的各类岸线分布、基本特征和利用状况分析、岸线的价值评价;
4 滨水区现状评价,应包括滨水区用地现状、空间景观特征及价值评价;
5 根据水系的具体情况,可进行交通、历史、文化等其他方面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