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513-2009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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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水系保护

4.1 一般要求

4.1.1 城市水系的保护应包括水域保护、水质保护、水生态保护和滨水空间控制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水系历史文化保护和水系景观保护的内容。

4.1.2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应体现整体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水系的完整性,明确重点保护的水域、保护的重点内容。

4.1.3 城市水系规划应以水系现状和历史演变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流域、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城市生态格局及水敏感性、城市发展需求等因素,梳理水系格局,注重水系的自然性、多样性、连续性和系统性,完善城市水系布局。

4.1.4 城市水系保护规划提出的保护措施应结合城市的特点,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4.1.5 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库、湿地等需要保护的水系划定城市蓝线,并提出管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