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村民可否拥有两份宅基地?
村民郑某已经拥有一份宅基地,后来又取得一份宅基地。郑某便与同村吴某签订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郑某将这份宅基地以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吴某将款项支付给郑某。
但是,在吴某开始建房时,却被邻居张某百般阻止,致使吴某无法建房。吴某以侵权为由,将邻居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排除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郑某在已经拥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显然不能取得第二份宅基地的使用权。郑某与吴某签订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所以,吴某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吴某建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邻居张某就不能构成对吴某的侵权。因此,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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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由于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故一般住户不涉及宅基地概念,现今的宅基地主要指农村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什么特点?
(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人员。
(3)原则上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出卖、转让或抵押。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随同宅基地建筑物转让:
① 宅基地使用权随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② 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照顾和优惠,具有福利性。
3.农村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有什么方案?
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作出了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以征收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而宅基地征收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
(1)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在住房保障方面,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3)在社会保障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