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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回避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理解与适用
[仲裁回避与诉讼回避的区别]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仲裁回避和诉讼回避在申请时间上的规定是不同的。
条文参见
《民事诉讼法》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