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现实困惑
2012年9月,王某到一家外贸公司应聘销售员一职,经过严格的笔试和面试,该公司认为王某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能胜任该公司的销售职务,于是决定录用王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发现其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量的多少安排加班,加班属于员工的自愿行为,不计劳动报酬。王某认为此规定是不公平的,要求更改,但是人事部称销售是有提成的,所以加班是应该的。那么,该公司是否遵循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呢?
律师答疑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同时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的紧箍咒。在适用合同上,双方是地位平等的,并不存在强者或者弱者之分。公司不能因为是雇佣方就提高自己的地位,任意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约以约束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该公司要求员工无偿加班,而加班占用了员工的私人时间,这条规定明显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这条规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公平的,是不平等的。同时,公司对此规定并没有以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面对这种情况,王某可以不与公司签订合同,或者再次同公司协商后签订合同。所以该公司没有遵循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相关原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约束双方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提出霸王条款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这有利于创造公平和谐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