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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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双倍工资吗?

现实困惑

张星到某建筑公司应聘施工员一职,公司随后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一事,但是张星却以施工工程期限无法确定为由多次推脱,于是劳动合同签订事宜被搁置。后来,张星因收受采购人员好处费,扰乱正常施工质量,被公司予以警告通知。公司管理人员打算辞退张星,但是人事部主管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将承担双倍工资等不利后果。那么,人事部的看法正确吗,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否还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呢?

律师答疑

案例中人事部主管的看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本条的规定,给予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据此可知,案例中由于劳动者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在支付正常工资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是关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拒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这是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漏洞的弥补。为避免因已在岗人员拒签劳动合同,而导致用工单位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违法状态,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约束,需注意的是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用工单位依然需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