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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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以对所有的员工规定竞业限制吗?

现实困惑

张某成功应聘某通信公司的通信员一职,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张某发现合同中有这样一则条款:“合同期间为1年,在此期间不得向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透漏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事宜。辞职后的6个月内,不得为本市内竞争对手公司提供服务(含全职或兼职)”。张某认为,自己只是普通员工,拥有的技术也是该工种需具备的基本技能,没有必要签订竞业限制。公司提出,这是统一的合同文本,所有员工都是这样签的。那么公司可以对所有员工规定竞业限制吗?

律师答疑

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根本没有保密的必要,则不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并不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条款,也就是可以签可以不签,案例中的员工张某作为拥有基础技术的普通员工,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条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竞业限制的适用客观上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故其存在仅能以协议的方式确立,一般仅限于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及核心技术的劳动者,不应涵盖每个劳动者。须注意的是,如果对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自然掌握的,即并非刻意复制或记录的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