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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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该如何处理?

现实困惑

刘先生是某传媒公司的一名网络编辑,2014年5月6日,刘先生与传媒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出于对职业前景的考虑,在此期间刘先生打算一边寻求其他工作机会,一边在此期间依然在传媒公司照常上班。这种情况该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劳动合同终止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为劳动者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求职登记的凭证。也就是说,劳动关系双方对合同到期与否不存在任何异议,一切照旧的,则认定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案中,刘先生尽管没有与公司续约,但并未提出劳动合同终止异议,依法应视为双方续约。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是就未及时续签情况下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法律关系的处理。劳动合同履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单位接受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一方要求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