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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以劳动合同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
现实困惑
李某是一家装潢公司的雇员,与公司签有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底薪加绩效,此外还注明在工作期间,对因员工自身不慎而导致的伤害,公司不负任何责任。2014年5月,装潢公司要求李某去星级酒店完成大厅翻新工作。由于公司没有配备绝缘手套,李某被电击后从扶梯上摔了下来,住院花费了7000多元,李某认为这是工伤,便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单位老板却说,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承担责任,李某需自己承担费用。那么单位以合同条款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的行为有效吗?
律师答疑
单位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但合同其他部分效力不会因此都归于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对工作中的伤害不予负责”的条款加重了劳动者的负担,排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是不合法的,也是与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相违背的。因此李某有权向单位要求支付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关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导致合同无效的条款。现实生活中“工伤概不负责”、“加班不给加班费”等霸王条款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种情况下即使是劳动者出于追求高报酬等动机自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相应条款也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以此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自己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