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岗位调换是否需要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现实困惑
2013年春,小兰受聘于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兰的岗位为公司网络编辑部房地产版块编辑,主要负责与房地产相关的新闻编辑,合同期限为2年,月薪为2800元。2014年4月,传播公司文印部的打字员开始休产假,文印部人手严重不足。同年5月,在未征得编辑小兰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做出了将小兰岗位调整为打字员的决定,并将其工资下调为2200元。小兰认为,近年来自己的编辑工作反响还不错,并无重大失误,就这样随便把自己的岗位调整成毫无技术含量的打字员,心里很委屈。那么,案例中编辑小兰的岗位调整是否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呢?
律师答疑
员工的岗位调整需要征得员工本人的同意。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就意味着,雇佣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岗位发生调整,将导致员工承担的实际义务发生变化,与最初的合同规定不符。
但这并不是说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的工作岗位就不能调整。单位可以根据员工的能力及公司需求进行相应调整,但需遵循有关规定,如《劳动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说只要雇佣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岗位、工资标准等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法律允许的。
综上,本案中单位在无法定理由,又未征得小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调整岗位,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是关于劳动合同要全面履行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这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劳动期限、工作地点,用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仅承担部分义务或擅自变更合同内容都是恶意履行的表现。变更劳动合同,宜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