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刑法分则案例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5 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谷某某交通肇事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谷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荷花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伍子醉槟榔厂正门地段时与对向并排行走的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相撞,造成罗某某、张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作出鉴定:罗某某脑外伤后进行手术治疗,术中可见硬膜下血性液体及凝血块约50ml,额颞叶脑挫裂伤,矢状窦破裂,已进行气管插管,其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张某某的损伤属于轻微伤。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某、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谷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裁判要旨】

湘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谷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能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1.被告人谷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谷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谷某某及其亲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已部分赔偿被害人罗某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谷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一审判决后,谷某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是被告人谷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被告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罚。但被告人谷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交通肇事后能有效保护现场并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谷某某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两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谷某某的案例并非个案,而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尤其在广大农村,因缺乏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家长们在购买了摩托车后未予上牌。且任由未成年人学习驾驶摩托车,故很多未成年人在没有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且无家长陪伴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飞速驰骋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伤和财产损害的重大后果,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予以惩处。在面临即将受到的刑事处罚时,家长和未成年人才幡然悔悟。一桩桩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的案例的出现,值得引起家长和社会的深思。作为家长,我们应从小对自己的儿女进行安全成长教育,以身作则地教导儿女们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二个家园,学校和老师应始终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学生校内校外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学习和发展环境。

编写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人民法院 罗雪姣 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