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对当事人出具的“欠条”应综合其他证据印证其法律性质——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诉姜林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3)米东民二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姜林杉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4日,原告希世铭科贸公司与被告姜林杉任职的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公司)签订一份甲醇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希世铭科贸公司给万瑞公司供应一级甲醇5079.32吨,单价2470元,共计货款12645920.4元,交货时间为2012年5月30日。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2012年6月10日,原告给万瑞公司送达一份《往来款项确认函》,在该确认函中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甲醇供货总量4886.26吨(未含损耗部分7.62吨),共计开发票4886.26吨,总货款12069062.20元,已付甲醇款9940000元,下欠2129062.20元,请万瑞公司及时核对账目,并在《往来款项确认书》上签章的尽快回复我公司。2012年7月3日,万瑞公司在给原告回复的《往来款项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截止2012年7月3日,万瑞公司仍欠原告往来款2129062.20元。
2012年11月10日,被告姜林杉给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该欠条主要内容为:欠款人欠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现金220万元,欠款人承诺在2012年11月12日之前还清,若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未能还清欠款,欠款人承诺以个人名下等值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还清欠款220万元或欠款人名下直系亲属名下、欠款人公司万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还清,欠款人特此承诺。事后,截止2013年4月24日,被告姜林杉分四次给原告归还欠款25万元,余款至今未付。
【案件焦点】
姜林杉向希世铭科贸公司出具的欠条仅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具有事实上借款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要旨】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具有借贷的法律关系。理由如下:一、被告在庭审自认并没有与原告和万瑞公司之间的甲醇货款达成任何形式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可认定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所列款项不是债权债务转让款;二、从欠条字面分析,被告虽承诺以个人和万瑞公司名下等值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来还清上述欠款,但承诺的款项为现金220万元,并非其他款;三、根据原告与万瑞公司对账函确认的货款为2129062.20元,而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表明数额为220万元,中间有差额7万余元,这与原告关于差额是给付借款利息的陈述相一致,因为根据交易习惯,只有在借贷关系中,才有将利息直接计入本金的做法;四、从表面来看,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是形式上具有瑕疵的“欠条”,并非借贷明确的借条,由于被告并没有直接从原告处支取现金,而是将其任职的万瑞公司欠原告的货款直接截留借作他用,从而出具了“欠条”形式的借贷凭证,符合常理;五、自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后,分四次给原告归还25万元,尽管被告否认是其本人归还的,但没有提供是万瑞公司归还的相应证据。据此,由于被告不能就其给原告出具的欠条是代万瑞公司履行的职务行为自圆其说,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具有借贷的法律关系,鉴于本案中的一方主体为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相应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原告利息请求,仅支持合理部分的利息。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姜林杉向原告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879062.2元;
二、被告姜林杉向原告北京希世铭科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57032.50元[17032.50元(借期内利息)+40000元(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5日止,1879062.2元×5‰×7个月计算的逾期利息为65767.18元高于原告请求的40000元,以原告请求40000元为准)]。
【法官后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形式也越来越形式多样,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在这类纠纷中债权人往往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也比较多样化,比如“借条”、“欠条”以及“收条”等形式的债权凭证。那么,在如何确认涉诉双方的法律关系之前,有必要对借条、欠条、收条的法律含义加以了解,以便对待证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加以正确的理解和把握。大家知道,借条、欠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义却相关甚远。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收条是收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用来反映或者证明“收到”的事实。具体到上述案件中来,原告希世铭科贸公司诉请被告姜林杉拖欠其借款,向法院提供的债权凭证就是一份欠条,并非借条,而且被告方抗辩理由也是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并认为其之所以给原告出具欠条,是基于原告与被告所在公司之间的买卖甲醇购销合同,履行的职务行为。其实如若当初,原告能仔细审查一下条据的形式和书写内容,多写几个字,可能就避免了本次诉讼。因此,审判法官提醒社会大众,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长远利益出发,每位市场主体都应当强化风险意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或者减少比如合同的订立、债权债务凭据的书写等因存在瑕疵而可能给自身带来的不利风险。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郑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