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保全申请错误的处理
【对应关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立法背景】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民事诉讼法赋予申请人该项权利的同时,同样注重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申请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如其超越权利的合理边界,滥用此项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司法实践中,因申请人保全申请有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被申请人同样需要法律救济。基于上述理由,本条规定了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的赔偿责任。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处理规定。
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本条规定的内容应重点把握以下问题:
一、责任主体
本条将错误申请保全的责任主体规定为申请人,仅适用于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错误申请保全法律责任的主要承担者。但民事诉讼法作此规定,并不表示将被申请人完全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如果被申请人对其损失的造成或扩大存在可归责的原因,例如,被申请人对保全财产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导致财产损失或损失扩大,被申请人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区分申请人申请错误和被申请人责任,对损失的承担问题妥善处理。如果被申请人遭受损失除了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以外,还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损失,第三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性质
申请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对此通常从民事责任的角度界定申请人责任的性质,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确定。申请保全属于申请人的诉讼行为,以产生、变更诉讼法律关系为目的,该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双方只产生诉讼法律关系,但申请保全存在错误并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时,双方则产生了实体上的赔偿责任。申请人据此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法院因保全行为违法而承担的责任截然不同,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三、申请保全确有错误
本条规定的“申请有错误”如何理解,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有错误可以理解为,申请人在申请保全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包括主观故意和过失,例如申请人在可以保全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情况下,申请保全价值明显超过诉讼标的额的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有错误不仅包括申请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也包括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形,只要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申请人败诉或申请人虽未败诉,但判决确定的权利小于请求范围,以致保全范围过大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第一种意见将申请人的主观因素作为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一项构成要件,第二种意见更侧重从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角度,判断申请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两种意见在实践中均不同程度存在,对于申请有错误应如何适用法律,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四、被申请人存在遭受损失的事实
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不一定会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有些情况下,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损害的是案外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可能并未因此遭受损失。本条规定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因申请有错误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暂不涉及其他主体。被申请人没有遭受损失的,申请人不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失,申请人仍可能对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损失具有多种形式,除了财产损失以外,被申请人还可能存在其他类型的损失。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界定,在实践中也是有争议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从申请人赔偿损失的表述看,可以对损失作限制解释,将其限定为财产损失,也便于实务操作。另一种意见认为,通常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损失表现为财产损失,但也不能对错误保全对被申请人造成的其他损失视而不见,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可以由法官根据损失的种类和程度等具体情况进行衡量。本条立法本意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申请人的赔偿责任,对其错误申请保全的行为进行制裁,对于被申请人因此遭受的损害给予救济。基于上述考虑,如果申请人的申请确有错误,其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能够用赔偿的方式得以救济,被申请人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向申请人主张赔偿。
五、被申请人的损失与保全申请错误存在因果关系
被申请人的损失需因申请人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这里的因果关系可参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进行解释。实践中,部分案件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并非因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造成,而是由于被申请人自身对相关财产保管不善,或者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制造财产损失的假象,以及其他与保全申请无关的原因造成损失,等等。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形下被申请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应不予支持。
【适用指导】
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在适用本条处理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纠纷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案外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本条规定了申请保全错误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权利救济问题,但没有提到案外人。对于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申请人也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对于给案外人造成的损失理应由申请人赔偿,与被申请人无关,在案外人与申请人的诉讼中不能将被申请人列为被告。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是主要的责任主体,但实践中的情形也并非尽是如此,在被申请人对损失的造成和扩大也有责任的情形下,不宜将被申请人完全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
二、申请人错误申请的赔偿责任与法院违法保全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发生的保全错误,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二是法院保全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第一种情形的错误,由申请人根据本条规定,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形的错误,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38条等相关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例如,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出现保全违法的情形,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行为违法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才能作出裁定并实施保全。如果在保全程序中出现被申请人权利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有必要区分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原因是申请人申请有误,还是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实施存在错误。如果问题是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本身存在损害被申请人利益的瑕疵,而法院的保全裁定和实施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根据本条规定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但如果因为法院在审查保全申请或者实施保全措施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则属于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范畴。例如,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单独查封被申请人仓库的货物即与申请保全的数额相当,但法院查封了整个企业的生产厂房,连生产设备也一并查封,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再如,被申请人明确告知有保质期的产品,法院在保全过程中没有及时销售提存货款,造成超期保全,产品超过保质期无法销售,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上述情形均属于法院实施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疑难问题】
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有些案件中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保全违法可以进行区分,但有部分案件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既因申请人错误申请造成,也与法院审查不严或者违法实施保全行为有关,明确区分申请人民事赔偿责任和法院国家赔偿责任较为困难。在此情况下,权利受损的一方如何寻求救济,在案件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由受到损失的当事人选择一种方式请求赔偿,如果通过一种方式不能得到充分救济时,可以再通过另一种方式补足。申请人民事赔偿和法院国家赔偿毕竟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救济途径,原则上法院应尽可能划分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的范围,引导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对于该问题的处理,还有赖于司法实践进一步积累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以便更好地处理此类纠纷。
[1]此次司法解释将该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