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与实务:宁波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年成果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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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告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鑫茂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3.浙甬知初字第41.】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而且原告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故两者已构成商标近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出口销售涉案商品,且未提供合法来源,已构成商标侵权。法院根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商品数量巨大、原告商标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商品属奢侈品价格较高等因素,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50万元。

【解读】本案中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是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经营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在赔偿数额上着重考虑原告商品属奢侈品商标知名度和价格较高、被告低价大量出口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该案体现了法院对涉奢侈品商标侵权的赔偿尺度,体现了对外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司法保护,有力地制裁了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