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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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序

在现代社会为数众多的社会调整机制中,法律属于较为精致、有效的一种。但法律是一个抽象化、概念化的行为规则体系。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1]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2]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因此,自法律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

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文件,也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解释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早在1997年就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2007年3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废止了以前的规定。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立项、审核、协调等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一负责。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使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3]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的系列司法解释,均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普通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由中国法制出版社策划,由丛书总主编组织编写了《民商事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丛书》,该套丛书具有如下显著特点:

第一,体例独特。每本书原则上以某一(类别)司法解释为主线,全面阐述该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依据及应当注意的问题。每一专题均分为五个部分: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总结理解适用司法解释解决审判实务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站位于丰富的审判实践之上作精深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

案例指导——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裁判的案例等,突出案例指导的权威性;

规范指引——链接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确保适用法律的正确性。

第二,内容丰富。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房地产法、公司法、保险法、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城镇房屋租赁合同、民间借贷、道路交通事故、指导案例共13个分册。

第三,案例权威。这套丛书案例的选取,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均注明了来源,取其精华部分,避免了案例资料的大量堆砌。案例的权威性,为社会大众的遵法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和参照价值。把抽象的规则和具体的案例结合起来学习民商法的方法就是“案例研习法”,即依据法律论断具体案件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发现可适用于案例事实的法律,一方面须本诸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须将法律规范具体化于案例事实。[4]正所谓,法律来源于现实生活,高于现实生活;案例则是法律适用的结果,是“看得见的法典,摸得着的规则”。

第四,解读权威。由于我国司法解释具有抽象性、规范性、普遍适用性的特点,因而常常与立法相类似。因此,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个案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指引之后,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也需要对较为抽象的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以具体适用到个案之中。[5]为了使广大读者全面正确理解适用司法解释,丛书由全国著名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全国首批审判业务专家和诸多资深法官组成的作者团队,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本套丛书的作者既为法律之人,又为经验之人;既具有高深的理论水平和丰硕的研究成果,又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因此,该套丛书既具有很高的理论水平,又有很强的实用价值;既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参考,又能为司法实践裁判提供参考依据。

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何志

二〇一六年一月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2]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页。

[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页。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作者自序。

[5]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