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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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婚姻法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一章总则自第一条至第四条,集中规定了婚姻法立法目的、婚姻制度的原则、禁止的婚姻行为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准则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作出解释性规定,第三条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出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作出规定,第二十九条对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分情况予以处理进行了规定。上述规定理清了人们对同居关系、家庭暴力、夫妻忠诚协议等现实问题的认识,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婚姻家庭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