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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立法·要点注释
1.法律地位平等是指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像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那样,对原告处于领导地位,要求原告服从。而是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起着主导作用,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高低之分,没有贵贱之别,亦无领导和服从的关系,共同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人民法院应当一视同仁地对待当事人双方,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权利。不能因行政机关在国家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对人民法院人事财政制约等原因而有所偏倚。没有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就没有公正的诉讼。
2.法律地位平等还体现为双方拥有的诉讼权利平等。当事人在诉讼中都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不得提起反诉等,并不意味着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平等,而恰恰体现了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点。
【法律文件】
《民事诉讼法》(20120831)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