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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理解与适用
无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和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继承权应当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8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继承权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一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二是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值得注意的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18-22条;《继承法意见》第7、8条
▶典型案例指引
张某某、徐某某与万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三终字第484号)
案件适用要点:(1)继承开始后,无遗嘱和遗赠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