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理解与适用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构成本条情形(一)中规定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条件包括:(1)继承人主观上有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如果继承人是出于过失,则不符合该条中规定的继承权的丧失的条件。(2)继承人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论继承人的杀害行为是否既遂,也不论其行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继承人都永久地丧失继承权。
[杀害其他继承人]
构成本条情形(二)的条件是:(1)继承人杀害的对象必须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包括代位继承人,并且其继承顺序是在杀人的继承人之前或者与杀人的继承人处于同一继承顺序。(2)继承人杀害的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若是出于其他目的或动机实施杀害行为,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须注意的是不论该杀害行为是否既遂,无论是在继承开始前还是开始后,都丧失继承权。而且,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即使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同样丧失继承权。
[遗弃、虐待被继承人]
构成本条情形(三)包括的情况有两种:(1)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的,即丧失继承权。遗弃指的是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故意不尽扶养义务,而使被继承人处于危难或困境中。但是,应将遗弃行为同继承人因为继承人的错误而与之分居或来往不密切严格区分开来。(2)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所谓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地进行精神上和肉体上的折磨、摧残,如经常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体力劳动等。情节是否严重,要视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虐待被继承人严重的,可能构成虐待罪,但是不论其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须注意的是,继承人因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果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也可以用口头的方式,用其他的方式,如双方关系改善、被继承人表示友好、被继承人接受继承人的扶养、同意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等,也可以认为是表示了宽恕。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
构成本条情形(四)的情况为:(1)伪造遗嘱,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故意以被继承人名义制作假遗嘱,或者被继承人本来有遗嘱,继承人将其销毁或者隐匿后又另造假遗嘱。(2)篡改遗嘱,继承人故意改变遗嘱的内容。(3)销毁遗嘱,继承人故意将遗嘱毁灭。继承人实施了伪造、篡改、销毁遗嘱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中,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条文参见
《继承法意见》第9-14、28条
▶典型案例指引
杨某等与李某等法定继承纠纷上诉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终字第112号)
案件适用要点:一方主张另一方丧失继承权,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充分证明对方存在丧失继承权的事实的,另一方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