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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诉讼时效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理解与适用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其诉讼时效期间将改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参见
《民法总则》第188-199条;《继承法意见》第15-18条
▶典型案例指引
许某与符某等继承纠纷上诉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南民二终字第112号)
案件适用要点: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