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用版)(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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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  请

第七条 申请主体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理解与适用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有权申请破产的人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意思表示。我国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方面采取的是申请主义,破产申请是引起破产程序的绝对条件,没有相应主体的破产申请,法院不得自行依职权开始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权人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比较简单,对债权人来说,可以不考虑债务人有何原因,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就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以此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债务人能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相关材料,并不影响对债权人申请的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经依法清算,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债务人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的,通常应同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两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是不愿意破产的,如果仅仅是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但资产大于负债,可以通过处理部分资产来还债,只有在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有可能申请破产。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解散有多种情况,有的是依照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解散;有的是经出资人同意解散;有的是因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有的是依法被撤销;有的是因企业法人违法被关闭而解散。不论企业法人因何种原因解散,都要有清算人员来清理债权债务。如果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发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187条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与证据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理解与适用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内容包括: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果债权人是法人单位的话,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如果债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破产申请手续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在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是不清楚的,因此,只需要证明其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清偿请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出连续状态即可。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员的名单;(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9)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12)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适用破产法规定(一)》第6条

▶典型案例指引

海口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某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还债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琼民二终字第47号)

案件适用要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债,根据法律规定,应首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债权的确定性。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存在争议,且债权数额是否存在变化有待进一步确定时,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九条 破产申请的撤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条 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理解与适用
[债权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安置预案、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债务人破产申请的受理]

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条文参见

《企业破产法》第11、12、14条;《适用破产法规定(一)》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典型案例指引

甲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纠纷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东民破字第3号)

案件适用要点: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债务人,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裁定受理与债务人提交材料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裁定不受理与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理解与适用

对于破产申请,法院要对债权的数额、性质、起因等进行审查,要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企业的资信如何。经过调查了解,对于不属于本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界限的,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有时,法院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受理的裁定,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界限的,这时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对裁定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受理申请与否,对于债权人来说,涉及其债权能否得到实现,对于债务人来说,更是生死攸关。法律规定对于不受理和驳回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理解与适用
[管理人及其职责]

管理人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以后,根据法院的指定而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负责登记债权,接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履行,回收债务人的财产,就有关财产纠纷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等工作。在整个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始终处于中心地位,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人的设置是否合理,以及管理人是否认真履行了职责。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四条 通知债权人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理解与适用
[通知和公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通知和公告义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在全社会范围内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债务人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的一种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破产案件中已知债权人已经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法院以布告或者登报的方式,向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有关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的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理解与适用

企业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期间,负有法定义务;法院也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也同法定代表人一样负有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

(1)债务人应当自收到受理破产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企业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并按公告通知的时间、地点列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2)债务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虽然本法第13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从法院指定管理人到管理人接管企业,其间有一段时间企业仍在债务人的掌管之中,本法第15条规定债务人负有妥善保管财产和账册等资料的义务,对于保证管理人接管企业,掌握企业的财产和财务账册,进而决定企业的命运是很重要的。

(3)根据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破产申请受理后,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管理人开始掌管企业,为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清理债权债务,法院或者管理人可能会了解有关情况,要求债务人进行某些工作或回答问题,债务人有义务服从。列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或者管理人会随时了解情况,需要债务人配合,故规定债务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企业被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管理人员等要承担何种责任,还没有查明,如果是正常的经营风险,法定代表人等尽了勤勉忠实义务,可以不被追究责任;如果不是正常的经营风险,则不仅不能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文参见

《企业破产法》第125-129条

第十六条 债务人个别清偿的无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实施的债务清偿无效。法院受理破产后,并不等于企业已经被宣告破产,企业有可能取得担保,或者得到资助,具有偿还能力,从而避免被宣告破产;企业还可以经过重整,避免破产的命运。因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管理人接管企业之前,债务人应当维持企业的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生产经营,争取企业经营状况的好转。但是,债务人不能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因为,对任何债权人的清偿,都将减少破产财产的总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清偿行为是无效的。

▶典型案例指引

天津某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返还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高民终字第1809号)

案件适用要点:证券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证券公司的证券交易席位上剩余的国债和资金应由证券公司的全体债权人共有,个别债权人不得随意处分。

第十七条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义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理解与适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发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交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内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如其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继续清偿或者交付的义务。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于管理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管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理解与适用

根据本法第25条第(5)项关于管理人职责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而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则属于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管理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同时,为了平衡债务人和与其成立双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本法在规定管理人有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双务合同的权利时,也赋予了对方当事人一定的权利,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规定管理人有通知的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有催告的权利。如果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合同解除;债务人的双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在得知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有权向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提出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双务合同的催告,管理人自收到该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也视为解除合同。第二,法律规定在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的权利。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履行的义务,该对方当事人也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其合法的预期合同利益,如果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

▶典型案例指引

1.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73号)

案件适用要点: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停工。现没有证据证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双方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已经解除或终止履行,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之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实际解除,本案建设工程无法正常竣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因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间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对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申请,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总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因此,通州建总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时间是2011年10月10日。安徽天宇公司认为通州建总公司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时间超过了破产管理之日6个月,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2.安阳某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管理人诉北京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安破民字第2号)

案件适用要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定作人除合同约定的第一笔款项外,其余款项均未交付,仅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但承揽人已制作完成设备,完成了合同义务,该合同并非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诉请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管理人可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十九条 保全措施解除与执行程序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理解与适用
[保全措施解除]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因为破产程序是特别程序,其效力高于一般程序。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要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接管企业。因此,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被解除保全的财产,由管理人接管。

[执行程序中止]

另外,债务人在被申请破产前,有可能发生纠纷,引起诉讼,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生效的其他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为如果允许执行程序进行,则个别债权人可能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得到满足,这将减少破产财产的总额,有损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财产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中的财产部分,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与其他债权人一样平均受偿。

第二十条 民事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理解与适用

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由于债务人的权利被限制,由其继续参与有关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已经不可能。因此,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应当中止。当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并可以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时,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成为可能。因此,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中止的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条文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理解与适用
[破产程序中的专属管辖]

在破产程序中,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对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表现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果其他法院已经受理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将其移送到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来;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人财产与债务人发生争议需要提起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不能向其他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