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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住所的主要功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实践中,公司登记机关往往会要求公司住所的地址信息详细到具体的房间号码。
通常认为,法律对公司的住所作出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据此确定涉及公司的法律文件的送达、债务的履行地以及诉讼、仲裁、行政等法律程序的管辖事项。比如,《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第4条第一款就规定:“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不过,结合《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行政区划、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各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的规定,我倾向于认为,公司住所的功能应主要在于确定法律程序的管辖,至于其送达法律文书的功能则在逐渐弱化,这项功能未来甚至可以从住所的功能中剥离出来,只要能联系上公司、能将相关法律文件送达公司即可。这样的话,旨在确定管辖的公司住所的信息可能就不必具体到房间号码了。
此外,在认定是否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方面,公司住所也发挥了其功能。《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公司作为发起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司法》第10条的规定来认定其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