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上市公司的定义】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注释
《公司法》第120条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界定,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公司法》第120条使用了“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表述,因此,在中国境内,凡上市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不能成为《公司法》所说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有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情况。
此外,由于《公司法》第120条使用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表述,因此,只有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才是上市公司,如果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债券而不是股票,那么,这家股份公司也不是上市公司。
《公司法》第120条所说的“证券交易所”,既包括境内的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包括境外的证券交易所,比如香港联合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虽然也是《公司法》第138条所说的“证券交易场所”,但不是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在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因此,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不属于《公司法》所说的上市公司。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上市交易”的规定,《公司法》第120条所说的“上市交易”,指的是股份公司的股票在境内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根据《证券法》第48条第一款的规定,股份公司申请其依法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根据《公司法》第14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法》第120条的规定,《公司法》所说的上市公司,指的是根据《公司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其股票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既包括其股票只是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比如A股上市公司、B股上市公司),也包括其股票只是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比如H股上市公司),还包括既有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又有股票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比如A+H股上市公司);但是,不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股票在境外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也不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股票在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当然,目前中国还不允许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