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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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理解与适用

[第三人负担]

这主要是指由于第三人侵权,导致参保人员的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如参保人员被第三人打伤而入院治疗,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国《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的规定,应由侵权人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如果此种情况下,侵权人(第三人)不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或者因侵权人逃逸等无法确定侵权人是谁的,为了保证受害的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救治,本条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该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害的参保人员那里取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第三人即侵权人,就其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进行追偿。注意:一是这里规定的“第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这里规定的“第三人不支付”的情形既包括第三人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的,也包括第三人没有能力或者暂时没有能力而不能支付或者不能立即支付的。

[境外就医]

这里所说的“境外”包括我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