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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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过错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解与适用

[过错]

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

[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若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证明的情形之一,是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的损害缺陷尚不存在。也就是说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产品的缺陷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将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生产者。

[排除妨碍、清除危险]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清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警示、召回]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条文参见

《民法通则》第1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52、54~58条;《侵权责任法》第42、45、46条

▶典型案例指引

胡某某与重庆某电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上诉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渝五中民终字第107号)

案件适用要点:销售者有义务就产品质量向产品使用者承担保证责任。销售者销售“三无产品”,是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的行为。若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则销售者因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