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用版)(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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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受害者的选择赔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理解与适用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条文参见

《侵权责任法》第43、44条

▶典型案例指引

陈某诉某机器厂等产品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成民终字第758号)

案件适用要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因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由生产者和经营者予以赔偿。